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经研究,现将2020年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予以公布,自2020年7月1日(含)起执行。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可结合实际确定当地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报省厅备案后生效。在当地确定的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生效前,按本通知公布的最低标准执行。
附件: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
2020年3月12日
附件:
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