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辽市银保监罚决字【2019】1号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在某骗取银行贷款案件中,存在贷款调查与审查不尽职、内控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导致贷款形成风险,被银保监会辽阳银保监分局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上述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同日,银保监会网站还公开了另外三份行政处罚决定。辽市银保监罚决字【2019】2号显示,腾世刚未能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审批同意发放贷款,导致贷款形成风险,被给予警告处罚,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辽市银保监罚决字【2019】3号显示,于新业未严格审查贷前调查尽职情况,审批同意发放贷款,对内控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形成风险,被给予警告处罚,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辽市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显示,陈东旭对有效落实内控制度管理不到位,审批同意发放贷款,导致贷款形成风险,被给予警告处罚,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陈东旭为交通银行辽阳分行副行长。辽银监复〔2014〕121号显示,辽宁银监局于2014年5月12日下发陈东旭任职资格的批复,核准陈东旭交通银行辽阳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