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今日公布的锡林郭勒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锡银保监罚决字〔2019〕1号)显示,锡林浩特农村合作银行存在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的行为,锡林郭勒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作出对锡林浩特农村合作银行罚款20万元的决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锡林浩特农村合作银行成立于2007年5月25日,注册资本1.05亿人民币,格日勒图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第一大股东、最终受益人为布仁巴乙尔,持股比例91.57%。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