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以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是在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此次出台的鉴定办法,主要针对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以及企业在纳税申报前自愿申请鉴定的项目。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是否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项目是否属于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项目是否为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项目对本行业、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是否具有推动作用和取得成效,项目归集的研发费用是否合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的鉴定工作由科技管理部门牵头实施,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协助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