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加快秸秆转化利用增值,根据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以农作物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现代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9号)要求,省财政从2017年起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发展和秸秆产业示范园区建设。
为此,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省农委制定了《安徽省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及示范园区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7〕430号),明确了支持秸秆产业化利用的财政奖补标准、申报程序、资金拨付和清算程序、部门职责等内容。一是支持秸秆产业化利用。省级对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利用水稻、小麦、其他农作物(油菜、玉米等)秸秆,分别按照50元/吨、40元/吨、30元/吨的标准进行补助。重点支持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秸秆制气、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秸秆原料化利用等方面。奖补资金由省与市县共同安排,省财政分别给予70%、50%、30%比例补助。二是支持农作物秸秆资源利用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建设。对省级农作物秸秆资源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及园区内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进行奖补,主要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贴息、园区秸秆利用企业产业化研发项目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补。三是支持基金投资的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对省秸秆综合利用投资基金投资参股的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省财政将按照基金出资额的10%给予补助,用于企业研发及设备购置补助。
支持秸秆产业化利用政策出台后,全省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积极申报项目,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并经省环保厅、省农委审核,全省签署协议的年农作物秸秆使用量超过1000吨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共375家,签订农作物秸秆收购利用协议483万吨(其中,水稻秸秆114万吨、小麦秸秆146万吨,其它农作物秸秆223万吨)。按照规定的奖补标准,省财政已下达各地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资金1.2亿元,并要求各地尽快落实配套资金并将奖补资金拨付至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