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郴州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开放型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近日,郴州市财政局会同郴州市商务局制定了《郴州市本级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和监督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了资金的支持范围。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对外贸易、对外投资合作、国内外区域经济合作、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口岸建设、重大活动开展及其他。
二是规定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方式。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共同负责使用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配合市商务局提出资金安排意见,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市商务局为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责任单位,负责项目申报、考察、审核、汇总申报等工作,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会同财政局提出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参与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通过直接补助、贷款贴息、补贴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
三是健全了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市商务局应当对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在市商务局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绩效评价,并向市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同时,《管理办法》规定了各县市区财政和商务部门应定期对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凡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截留,挪用、虚报、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市财政局全额收回资金,并取消其以后3年的申报资格,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