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开、公平、公正性,支持深化公共资源配置改革,潍坊市近日制定印发了《潍坊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及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行为。这是潍坊市第一部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交易行为的具体规章管理制度,同时是深化公共资源配置改革在制度建设方面的一次探索,对于盘活低效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首次明确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的审批权限。其中,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不含5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物、单项账面价值5万元以上及批量账面价值10万元以上的设备租赁由市财政局批准,其余事项由主管部门批准。单独的土地使用权租赁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是明确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转让活动的交易方式及交易底价。市级单位对外租赁、转让国有资产应当进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进行公开交易,因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交易的资产,经批准后可进行协议租赁、转让。市级单位对外租赁、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以评估价格作为公开交易的标底价。因特殊情况,经批准采取协议租赁、转让的,其交易价格不得低于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
三是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转让活动事后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都要加强对租赁、转让资产的后期监管,包括相关收益上缴情况,合同履行情况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是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市级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可参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资产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如有特殊约定事项,可以根据租赁事项需要补充相应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