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扶贫资金使用效益,集中力量打赢全省脱贫攻坚战,近日,山东省财政厅专门就进一步强化县级及县级以下财政部门、基层部门单位责任,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下发通知。
通知要求县级财政部门认真履行财政扶贫资金安排、分配、支出和管理职责,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做到财政投入与扶贫任务相适应;乡镇党委、政府履行脱贫攻坚一线指挥部职责,对本乡镇扶贫项目的选择、实施、管理运行以及扶贫资金的安全、完整承担主体责任;乡镇财政所履行资金拨付管理职责,对财政扶贫资金及时足额拨付承担直接责任,对资金支出进度承担监管责任;乡镇经管部门履行资金支出管理职责,对财政扶贫资金的安全、完整承担直接责任,对资金支出进度承担监管责任;“村两委”对扶贫项目的实施管理,以及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和安全规范使用承担直接责任;各级选派第一书记履行扶贫项目落地实施和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职责。
为切实加快资金拨付进度,通知要求,县级财政部门对上级下达的专项扶贫资金,明确到乡镇的,要于15日内拨付至下一级财政部门,未明确到乡镇的,在县级扶贫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后15日内拨付到位。乡镇财政所收到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后,要于5个工作日内分解拨付到乡镇经管部门相应账户。乡镇经管部门对项目村提报的资金申请,要在审核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将应拨资金拨付到位,确保资金早支出、项目早实施、效益早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