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全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宁政发[2017]38号)。《通知》坚持以人为本,将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作为一条主线贯穿始终,突出了政策重点。
一是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扩大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全面建立实施人口居住证制度,确保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二是完善地方配套制度,切实保障基本公共服务需求。《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完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住房、就业等地方配套制度,将农业转移人口作为常住人口同管理、同服务,确保农业转移人口享有与所在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三是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力度。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财政困难市、县(区)财力不因政策调整而减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力度,建立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挂钩机制。四是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提高城市承载能力。鼓励地方政府创新融资方式、通过多渠道筹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城市承载能力。五是建立激励机制,调动市县积极性。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自治区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了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调动市、县(区)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六是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维护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稳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权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消除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