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宣判锦绣未央抄袭成立】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依法认定周静小说《锦绣未央》中有116处语句及2处情节与沈文文的自创小说《身历六帝宠不衰》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涉及字数近3万字,已构成对沈文文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法院判令周静立即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的复制、发行及网络传播,赔偿沈文文经济损失12万元及合理支出1.65万元。(中国之声)
相关新闻:
(原标题:小说《锦绣未央》被认定抄袭 法院判赔13.65万元)
电视剧《锦绣未央》一度在各大卫视和网络热播。5月8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定,其同名小说的116处语句及2处情节与小说《身历六帝宠不衰》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3.65万元。
诉讼:小说《锦绣未央》被指抄袭
沈文文诉称,其以“追月逐花”为笔名创作了小说《身历六帝宠不衰》,其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该作品于2009年7月1日由百花文艺出版社出版,深受读者喜爱。其发现,周静以“秦简”为笔名创作了小说《庶女有毒》,更名为《锦绣未央》,周静在《锦绣未央》一书中未经许可抄袭了沈文文创作的《身历六帝宠不衰》中的580句语句和2处情节。这些抄袭的文字虽分散于《锦绣未央》一书的不同段落,但无论在语句表达、人物塑造、情节结构、故事核心等方面都是一致的。此外,周静将小说《锦绣未央》在“潇湘书院”等网站上登载,并在江苏文艺出版社分册出版。
沈文文认为,周静的行为已侵害了沈文文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其造成了极大损害。当当网对图书《锦绣未央》进行了销售,故以侵害著作权纠纷将周静、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当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周静及当当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周静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9.4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65万元。
庭审中,周静的代理人辩称,原告沈文文不是《身历六帝宠不衰》的作者,其无权提起本案诉讼。沈文文主张的语句抄袭中,有11句为在先创作的其他小说已发表过的内容,其他语句大多为惯常表达。情节抄袭中均为公知领域题材和惯常写法,并非沈文文独创,且并不相似。《锦绣未央》一书税后获利仅6万元,根据该书改编电视剧、漫画、游戏等均由“潇湘书院”所为,目前“潇湘书院”已将网络版《锦绣未央》下线。
判决:116处语句及两处情节存在抄袭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说《身历六帝宠不衰》一书注明的作者为“追花逐月”。根据该书署名情况及作者介绍,结合该作者出版其他书籍时载明“追花逐月,真名沈文文”的事实,可以确定沈文文为《身历六帝宠不衰》的作者,享有著作权。周静虽否认沈文文享有该书著作权,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故对周静的该抗辩意见法院未予支持。
同时法院认为,对于相同或相似的语句是否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判断,不应将句子甚至短语或字词进行孤立看待和割裂对比,还应结合文字的相似程度、数量,考虑上下文的衔接,将被控侵权的语句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
沈文文指控的580句语句侵权部分,可归为127处。其中116处语句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具体分为均使用了独特的比喻或形容的具体表达、均采用相同或类似的细节描写来刻画人物或事物、采用大量常用语言的相似组合。将上述116处被控侵权语句回归于其所在的段落、篇章之中,结合上下文衔接进行整体比对,可以认定上述语句具有独创性,不属于文学作品的常见表达。
沈文文所列的两处情节即“二月出生、寄养乡下”,该情节经由下至上逐步抽象后,在人物设置及关系、故事前后衔接以及具体细节设计上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
两书在上述情节中,均塑造了“被弃的公主/千金小姐”“刻薄的洗衣村妇”“弃女的皇帝/丞相父亲”等非常具体的人物;设计了“大门打开一个灵动秀美但衣衫褴褛的女孩去洗衣”的出场方式,以及“因二月出生被父母抛弃”“洗衣服被村姑羞辱”“小时候幻想回家却徒增痛苦”“洗衣回家被接回家”等具体的矛盾冲突;两书均将上述情节置于开头,从而引出萧美儿/李未央的传奇故事。
因此,《锦绣未央》在上述情节中,采用了《身历六帝宠不衰》中具有独创性的背景设置、出场安排、矛盾冲突和具体的情节设计,二者已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情节,属于对沈文文《身历六帝宠不衰》著作权的侵害。
《锦绣未央》抄袭主观恶意明显
因周静未提交任何获利证据,法院综合其未经许可使用语句数量较多,大量语句完全相同,侵权情节严重,周静抄袭他人作品的主观故意明显,小说《锦绣未央》被改编成电视剧、游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严重等因素,将损害赔偿数额酌定为12万元。
法院认为,因当当公司已举证证明其销售《锦绣未央》图书的来源,故依法应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
5月8日,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锦绣未央》在116处语句、2处情节与《身历六帝宠不衰》一书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沈文文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故判决周静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的复制、发行及网络传播;当当公司立即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的销售;周静赔偿原告沈文文经济损失12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65万元;驳回原告沈文文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