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证券日报》记者从国家发改委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相关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
《通知》明确,在现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保障范围基础上,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并将价格临时补贴按现行标准提高1倍发放。相关政策自2020年3月至6月实施。
《通知》指出,对扩围提标涉及的增支资金,分别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失业保险基金承担,其中中央财政将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比例给予补助。
《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提高会商、报审等各环节工作效率,尽可能缩短发放补贴所需时间,确保在相应月份CPI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将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记者 苏诗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