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共中央国务院就保持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简称“长久不变”)发布意见。在稳妥推进“长久不变”实施方面,《意见》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这是实行“长久不变”的重大举措。同时,《意见》还提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机制,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意见》指出,实行“长久不变”,有利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有利于促进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有利于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利于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要坚持稳定基本经营制度、尊重农民主体地位、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四个基本原则,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要准确把握“长久不变”政策内涵,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长久不变,保持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长久不变,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
在稳妥推进“长久不变”实施方面,《意见》提出四方面措施:一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二是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从第一轮承包开始保持稳定长达75年,这是实行“长久不变”的重大举措。现有承包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由农户继续承包,承包期再延长30年,以各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计算。三是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因承包方家庭人口增加、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的,要帮助其提高就业技能,提供就业服务。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四是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机制,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对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权或将承包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也可鼓励其多种形式流转承包地经营权。对长期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弃耕抛荒行为。
为切实做好“长久不变”基础工作,《意见》要求,做好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落实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政策体系,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