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行下发《关于试点开展金融债券弹性招标发行的通知》,其中明确,金融债券通过招标或者簿记建档等方式发行过程中,相关各方不得以手续费、财务顾问费、二级市场交易等任何方式变相向投资人额外返还承销相关费用。
同时,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招标发行金融债券时,有权根据事先设定的规则,动态调整最终债券发行规模,也就是所谓的“弹性招标”。
按照《通知》要求,对弹性调整比例设定了上限,试点阶段单期金融债券发行规模弹性调整比例不得超过其初始发行规模的50%。另外,金融机构选择釆用弹性招标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应在发行文件中充分披露发行规模弹性调整机制及相关操作安排,并重点提示发行规模动态调整带来的风险。
试点初期,弹性招标发行暂适用于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发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可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