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近年来保险公司等企业境外投资的新型融资渠道,“内保外贷”背后的流动性、高杠杆及再融资风险,正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
昨日,中国保监会联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这是继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后,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管制度的再一次完善。
多位保险业人士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内保外贷业务的规范,将使保险机构未来在“出海”时更趋理性,切实防控境外投融资风险,同时有利于引导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内保外贷”背后的高杠杆
在QDII额度相对紧张的这几年,“内保外贷”、境外发债等开始成为一些保险机构境外融资的新路径。
所谓“内保外贷”,是指保险机构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等,由境内银行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以获得境外银行向上述特殊目的公司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
在境外融资工具越来越丰富、越来越便利、越来越复杂的同时,背后的风险亦不容小觑。“有的公司做境外投资,就像闯进了糖果店的小男孩。”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先后在多次行业会议上直指一些保险机构在境外投资上的冲动。比如,一些保险机构盲目开展大额跨境并购、跨境资金转移,利用内保外贷业务加大杠杆、放大风险,游离于境内监管之外等。
在昨日答记者问时,保监会详述了《通知》出台的背景。“在境外融资领域,部分企业利用内保外贷等方式开展跨境并购,一些保险机构开始使用内保外贷融入资金进行境外投资。内保外贷业务拓展了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资产全球化配置,但同时带来了诸如流动性风险、高杠杆风险、再融资风险等问题。”
纳入融资杠杆监测比例管理
针对境外融资的新情况与新问题,保监会在系统梳理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风险点后,制定了上述《通知》。
首先,明确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资质。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须符合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资质条件,具有较强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和融资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境外融资管理制度,明确境外融资决策机制、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等相关内容,并且对公司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提出了要求。
其次,明确融资比例和融资用途。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实际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季末净资产的20%,并纳入融资杠杆监测比例管理。内保外贷融入资金仅用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并符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政策导向和相关要求,遵守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相关政策。
再者,明确禁止行为。从严要求保险机构所投资的项目及其底层资产不得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要求专款专用,禁止保险机构将内保外贷融入资金用于除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以外的业务,或向第三方发放贷款;不得变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在境外获得信用贷款,禁止进行套利或非法的投机性交易等行为。
在加强风险管控方面,《通知》增加了事前报告管理机制。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单个投资项目融入资金在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的,应当进行事前报告和评估。保险机构还应对内保外贷融入资金所投资的项目进行全面详尽的尽职调查,选择具有完善管理机制、市场信誉良好、运作科学高效的境内外相关机构进行合作,有效管理控制流动性风险和汇率风险等。
在系列文件引导下,保监会弥补监管及制度短板的思路正在持续得以贯彻。在补短板的过程中,从负债端到资产端,穿透式监管理念在保险监管中的应用已逐步深入。以这次规范内保外贷为例,《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应遵循穿透原则,确认投资项目或投资项目的底层资产所属大类资产类别,在合并报表的基础上合并计算境内外投资比例,确保符合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政策。
作者: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