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从能源局获悉,能源局向浙江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宁夏自治区、青海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发布《关于建立清洁能源示范省(区)监测评价体系(试行)的通知》。通知提出,为促进全国清洁能源示范省(区)持续健康发展,加强清洁能源示范省(区)建设及运行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总结各地成功经验和工作方法,国家能源局决定建立清洁能源示范省(区)建设运行情况监测评价体系。
通知提出,建立定期评价专项监测机制。各有关省(区)能源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清洁能源示范省(区)建设运行情况的自评价报告,建立清洁能源示范省(区)的滚动监测评价机制。同时,对各清洁能源示范省(区)建设情况实行专项监测,各有关省(区)能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填报建设情况、重大工程进展等信息,建立信息化管理机制。
通知还提出,监测评价结果用于指导各省(区)清洁能源项目建设规模及产业政策调整。监测评价结果为较好,表示该清洁能源示范省(区)建设开展较好,能够按进度完成清洁能源建设目标,清洁能源消纳情况较好,国家能源局将在《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该省(区)清洁能源开发建设规模;监测评价结果为一般,国家能源局将维持该省(区)清洁能源开发建设规模;监测评价结果为较差,国家能源局将减少该省(区)当年清洁能源开发建设规模,并调整相关产业支持政策,连续两年监测评价结果为较差,则国家能源局不再将该省(区)作为清洁能源示范省(区)。
通知规定,开展2017年清洁能源示范省(区)评价工作。各有关省(区)能源主管部门在2018年3月1日前提交2017年建设运行情况自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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