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第十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将于2017年11月10日召开2017年第39次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审核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戈尔电气”)的首发申请。伊戈尔电气分别于2016年7月29日、2017年9月28日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据悉,伊戈尔电气拟在深交所公开发行3300万股,计划募集资金4.15亿元,其中1.5亿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其余将投向新能源用高频变压器产业基地、LED照明电源生产、伊戈尔研发中心项目。
伊戈尔电气专注于消费及工业领域用电源及电源组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目前公司产品主要集中应用于节能、高效、前景广的照明、工业自动化及清洁能源行业。麦格斯公司持有伊戈尔电气6,008.9750万股股份,占发行前总股本的60.70%,是公司控股股东。肖俊承,中国国籍,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现任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通过全资拥有的麦格斯公司间接控制公司60.70%的股份。
数据显示,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1-6月,伊戈尔电气实现营业收入80,594.21万元、79,837.60万元、88,053.13万元、51,691.72万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2,697.49万元、12,686.18万元、7,119.87万元、3,894.28万元。数据显示,2015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小幅下降0.94%,净利润较上年大幅增长370.30%。2016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10.29%,净利润较上年下降43.88%。
2014-2016年及2017年1-6月末,伊戈尔电气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5,293.76万元、17,140.55万元、15,737.91万元和18,406.12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18.98%、21.47%、17.87%和35.61%。招股书显示,除半年以内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外,其它账龄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均高于或等于行业平均水平。而数据显示,伊戈尔电气应收账款账龄在半年以内的占比达95.61%。
报告期内,伊戈尔电气的存货期末余额分别为11,665.55万元11,753.25万元、16,724.29万元和15,894.95万元。存货在流动资产中所占比重分别为29.47%、22.33%、32.53%和27.51%。报告期公司存货跌价损失分别为312.30万元、281.67万元、774.86万元和384.18万元。
伊戈尔电气表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但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伊戈尔电气共有33起诉讼。据不完全统计,有5起涉及金额较大。分别为伊戈尔电气与湖北三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伊戈尔电气与中恒科技(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伊戈尔电气、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伊戈尔电气与北京能高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伊戈尔电气与被上诉人青海天益冶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及金额分别为531万元、98万元、63万元、132万、79万。
武汉中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三环公司向伊戈尔电气支付余货款5312464元人民币,支付货款利息202679.15元,并向伊戈尔公司支付以5312464元货款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3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2015年9月23日,武汉中院作出(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701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分别查封被执行人三环公司的三处房屋所有权。然而,博奇公司以该查封房产已挂牌出让给它为由,请求解除查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裁定,解除了对上述房屋的查封。
武汉中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鄂武汉中执异字第00222号执行裁定,撤销该院(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701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对被执行人三环公司上述房屋所有权的查封。最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执异字第00222号执行裁定;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因此,从上述案件来看,伊戈尔电气531万元的货款恐难追回。
而伊戈尔电气在招股书中并未披露此事。据悉,2013年末,湖北三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伊戈尔电气应收账款第五名欠款单位。伊戈尔电气在招股书中表示,该公司客户结构总体保持稳定,账龄基本在1年以内,合作单位大多为行业内知名企业,客户资金实力强,信誉状况好,基于长期的合作基础,应收账款的回收有极大的保障。
此外,在伊戈尔电气、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中,向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其损失635489元。据悉,2014年6月25日,伊戈尔电气因与安徽颐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向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做出(2014)贵民二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安徽颐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伊戈尔电气汇票金额635489元及逾期支付票据款的利息。
然而,2014年12月7日,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以安徽颐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裁定终结(2014)贵民二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2016年7月6日,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伊戈尔电气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安徽颐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宣告条件,裁定对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经济网采访伊戈尔电气,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负债4亿元流动负债占97%
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6月末,伊戈尔电气负债合计分别为43,644.92万元、34,178.97万元、39,020.97万元、41,883.19万元。
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2015年12月31日负债总额较2014年12月31日减少系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处置子公司的特非晶股权形成较充沛现金流,归还银行贷款所致;2016年12月31日和2017年6月30日负债总额有所增加主要系公司经营规模扩大而产生的经营性负债上升所致。
伊戈尔电气表示,公司的流动负债主要由与公司日常经营密切相关的应付账款、短期借款等构成。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短期借款余额分别为26,849.38万元、13,934.49万元、14,132.43万元和18,341.87万元,占流动负债比例分别为62.24%、42.40%、37.37%和45.01%,总体呈下降态势。2015年公司经营状况稳定、处置的特非晶股权导致现金流较为充沛,为降低资金成本减少短期借款的使用。2016年,公司经营仍维持与2015年相当的短期借款规模,以补充流动资金。2017年6月末短期借款较上年有所增加主要系营业收入增长需补充流动资金,保持日常运营所致。
公司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和政府补助形成的递延收益。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长期借款余额分别为183.27万元、378.71万元、273.56万元和205.93万元,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0.42%、1.10%、0.70%和0.49%,均由日本子公司向银行举借。
募资还债三年分红近3亿
招股书显示,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伊戈尔电气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新能源用高频变压器产业基地项目、LED照明电源生产项目、伊戈尔研发中心项目、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投入募集资金分别为11,851.68万元、11,680.97万元、2,978.77万元、15,000.00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为42,294.12万元,其中41,511.42万元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入解决,建设用地投资782.70万元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投入。若公司所募集资金不能满足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
此外,招股书显示,近3年公司进行利润分配金额共计达2.72亿元。具体如下:
2014年6月6日,伊戈尔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对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分配金额为19,600.59万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
2015年2月2日,伊戈尔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议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分配金额为1,603.68万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
2016年5月26日,伊戈尔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议对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分配金额为6,058.3648万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本次利润分配对象不包括2015年新增股东张泽学、邓国锐、鹏峰创智,根据2015年11月张泽学、邓国锐、鹏峰创智与本公司、麦格斯公司、英威公司、凯诺特公司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书,邓国锐、张泽学及鹏峰创智不参与分配公司本次增资完成前的不超过8,0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
存货余额较大现跌价风险
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伊戈尔电气的存货期末余额分别为11,665.55万元、11,753.25万元、16,724.29万元和15,894.95万元。存货在流动资产中所占比重分别为29.47%、22.33%、32.53%和27.51%。伊戈尔电气表示,存货是公司销售收入的重要支撑,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增长,公司存货余额较大且呈增长态势。
据悉,伊戈尔电气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组成。虽然该公司解释称,其主要采用订单生产模式,保持存货余额与订单的匹配。但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仍将面临存货跌价风险,给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据和讯网报道,以2016年为例,该公司存货跌价损失就达到了775万,超过当年净利润的10%。而今年上半年,这一数字已经达到384万元。
事实上,证监会发审委也意识到这一问题,并在反馈意见要求公司补充披露存货管理政策,尤其是对发出商品的管理政策,并结合其业务模式、存货周转情况、市场竞争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应收账款1.8亿元坏账计提比例低有助于提高利润
报告期各期末,伊戈尔电气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5,293.76万元、17,140.55万元、15,737.91万元和18,406.12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18.98%、21.47%、17.87%和35.61%。应收账款随着营业收入增长而呈增长态势。
伊戈尔电气表示,2014年账龄一至两年应收账款余额1,123.24万元,主要是湖北三环、北京能高、中恒科技、北京国电等客户未支付货款所致,该四家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合计981.39万元。公司积极沟通,督促回款,2015年收到回款279.41万元,故2015年两至三年应收账款余额843.83万元。截至目前2014年账龄一至两年应收账款对应全部客户已回款547.65万元。
2014年账龄两至三年应收账款余额351.09万元,主要为客户青海天益等个别国内客户拖欠货款,公司于2015年收回货款159.22万元,其余账龄为三年以上,在2015年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招股书显示,除半年以内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外,其它账龄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均高于或等于行业平均水平。而数据显示,伊戈尔电气应收账款账龄在半年以内的占比达95.61%。
伊戈尔电气表示,公司账龄在6个月以内应收账款按2%计提坏账准备,主要原因为:第一,公司与客户的结算周期多以30-90天为主,账龄在6个月以内的应收账款,基本都在公司给予主要客户的信用期之内,基本不存在回收风险;第二,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的主要客户如家得宝、明电舍、飞利浦等资信水平高、资金实力强,还款有保障。报告期公司前五大应收账款期后还款基本在3个月内完成,公司应收账款质量好,坏账风险较低。
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余额分别为993.20万元、950.82万元、965.08万元和951.61万元,报告期内坏账准备计提较为充分。
日本伊戈尔向魏欣提供借款均无利息
招股书显示,2014年11月4日、2015年3月18日,日本伊戈尔分别向魏欣提供3,000万日元(折合人民币153.48万元)、4,000万日元(折合人民币203.948万元)借款,魏欣已分别于2015年1月13日、2015年12月25日归还全部借款,均无利息收支。
2014年11月拆借3,000万日元,主要系魏欣的信用贷款额度都已为日本伊戈尔银行借款做担保,个人临时资金需求原因向日本伊戈尔拆借资金;2015年3月18日拆借4,000万日元,是当时日本伊戈尔办理进口关税担保业务以提高进口产品清关效率,需企业法定代表人具有一定资产并提供个人担保,日本伊戈尔法定代表人魏欣从日本伊戈尔拆借资金去办理业务。
2016年6月12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确认公司2013年至2015年关联交易》的议案,补充确认了前述发行人向关联方借款事项。
500万追债官司未披露
伊戈尔电气在招股书中表示,2016年内销发出商品余额较少主要原因为2013年客户百色市必晟矿业有限公司对公司产品滤波柜的签收有异议而拒绝回款,公司随后对其提起诉讼,公司出于谨慎性考虑,对该发出商品全额计提跌价准备284.91万元,后经法院判决公司胜诉并经必晟矿业2016年4月回款,上述发出商品已结转。
不过,伊戈尔电气表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未有涉及刑事诉讼事项。
2013年末,湖北三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伊戈尔电气应收账款第五名欠款单位。伊戈尔电气表示,该公司客户结构总体保持稳定,账龄基本在1年以内,合作单位大多为行业内知名企业,客户资金实力强,信誉状况好,基于长期的合作基础,应收账款的回收有极大的保障。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年5月24日发布的《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三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显示,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伊戈尔电气与被执行人湖北三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鄂武汉中执异字第00222号执行裁定。伊戈尔公司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据悉,武汉中院查明,原告伊戈尔电气诉被告三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中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判令三环公司向伊戈尔电气支付下余货款5312464元人民币;向伊戈尔电气支付货款利息202679.15元,并向伊戈尔公司支付以5312464元货款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3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
2015年9月23日,武汉中院作出(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701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分别查封三环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大园路6号三环公司车间面积2657.16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湖字201004969);办公楼建筑面积3083.67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湖字201004970);高新四路33号三环发展科技园一期生产车间及车间办公楼1-3层湖2013007761。
依照相关规定规定,武汉中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鄂武汉中执异字第00222号执行裁定,撤销该院(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701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对被执行人三环公司上述房屋所有权的查封。
申请复议人伊戈尔电气称,三环公司明知有债务存在的情况下,依然处分自己的财产,公司有理由相信三环公司串通博奇公司以合法形式掩盖恶意转让财产的目的,损害了包括公司在内的所有债权人的利益。该转让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博奇公司在摘牌、付款后,在长达半年的时间怠于办理过户手续,存在过错。三环公司与博奇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存在伪造串通,虚构租赁事实的可能。房屋租金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开具相应发票并缴纳相关税费。武汉中院异议审查中并未发现相应的转账、发票、纳税证明等证据,仅凭《房屋租赁合同》不足以证明三环公司与博奇公司之间就查封的房屋存在真实租赁关系,不能认定博奇公司自2012年11月起一直占有使用被查封标的物。综上,请求撤销武汉中院(2015)鄂武汉中执异字第00222号执行裁定,维持该院(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701号执行裁定的效力。
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未认同伊戈尔电气的申诉,认为武汉中院(2015)鄂武汉中执异字第00222号执行裁定将博奇公司列为利害关系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并赋予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显属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应予纠正。
最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执异字第00222号执行裁定;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伊戈尔电气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其损失63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2日公布的《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赔偿决定书》显示,赔偿请求人伊戈尔电气于2016年8月1日,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贵执字第011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4)贵民二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系执行错误,向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其损失635489元,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2016年10月24日,伊戈尔电气以错误执行赔偿为由,又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赔偿伊戈尔电气损失635489元。
最终,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赔偿请求人伊戈尔电气请求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赔偿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损失635489元的申请。
据悉,2014年6月25日,伊戈尔电气因与安徽颐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向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做出(2014)贵民二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安徽颐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伊戈尔电气汇票金额635489元及逾期支付票据款的利息。判决生效后,安徽颐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据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伊戈尔电气依法向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4年12月7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以安徽颐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且伊戈尔电气申请延期执行,作出(2014)贵执字第011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4)贵民二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但该裁定书明确载明:伊戈尔电气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2015年12月10日,伊戈尔电气以安徽颐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安徽颐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6年7月6日,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7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伊戈尔电气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安徽颐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宣告条件,裁定对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2016年8月1日,伊戈尔电气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向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2016年8月2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签收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赔偿请求书,截至2016年10月10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其他三起诉讼,买卖合同纠纷涉及金额共309万元
还有三起诉讼,涉及金额较多,分别为98万元、132万元、7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年7月23日,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公布《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恒科技(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1年11月7日,原告伊戈尔电气与被告中恒科技(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三相干式双分裂变压器,合同总价款为16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2014年3月12日,原、被告签订《付款协议》,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00.8万元,并承诺每月向原告支付不少于5万元。但被告没有践诺,于《付款协议》签订后只支付2万元,其余98.8万元货款一直未付。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8.8万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35%计算自2014年3月13日至2015年5月4日的逾期利息60534.76元。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中恒科技(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向原告伊戈尔电气支付货款98.8万元,支付逾期利息60388.45元。驳回原告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18元,由被告负担。
2015年5月19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布《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能高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北京能高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伊戈尔电气支付货款1324117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14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9%计付逾期付款利息予原告。二、驳回原告伊戈尔电气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51.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2015年11月19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上诉人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海天益冶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上诉人伊戈尔电气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539.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据悉,此前一审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青海天益冶金有限公司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解除;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青海天益冶金有限公司退付已收合同价款792,000.00元;青海天益冶金有限公司垫付的鉴定费50,000.00元,由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青海天益冶金有限公司付清;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鉴定费80,000.00元,由其自行负担;驳回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1,72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2,81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39,539.00元,由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扣除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反诉案件受理费22,819.00元外,尚应承担16720.0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