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违法领8张罚单 最大股东阜新银行


来源: 中国经济网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辽银保监罚决〔2020〕53-60号)显示,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存在以贷还贷,以贷还息、贷款资金用于归还银承垫款或支付银承垫款利息;贷款资金用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违规向域外企业发放贷款及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违法违规行为。

2020年5月7日,辽宁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罚款60万元。

姜丰对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以贷还贷,以贷还息、贷款资金用于归还银承垫款或支付银承垫款利息,贷款资金用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违规向域外企业发放贷款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被辽宁银保监局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两年。

陈玉璞对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以贷还贷,以贷还息、贷款资金用于归还银承垫款或支付银承垫款利息,违规向域外企业发放贷款及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被辽宁银保监局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两年。

李宝齐、杨焰、李传伟、谭广新对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以贷还贷,以贷还息、贷款资金用于归还银承垫款或支付银承垫款利息,贷款资金用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违规向域外企业发放贷款及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李宝齐被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五年,杨焰被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两年,李传伟被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五年,谭广新被警告及被罚五万元人民币。

张毅对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以贷还贷,以贷还息、贷款资金用于归还银承垫款或支付银承垫款利息,贷款资金用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违规向域外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被辽宁银保监局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两年。

上述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陈玉璞时任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高力支行行长。辽宁银监局2015年10月20日发布的关于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力支行开业的批复(辽银监复〔2015〕275号)显示,核准陈玉璞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高力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天眼查显示,姜丰为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辽沈路支行行长。

天眼查显示,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0.00%;沈阳摩迪电讯有限公司、辽宁太平洋(601099,股吧)实业有限公司、陈卫东、高翔并列第二大股东,各持股10%。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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