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宁波5宗违法领230万元罚单 分行长蒋国华遭警告


来源: 中国经济网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甬银保监罚决字〔2019〕51号、52号、53号、54号、55号、56号)显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简称“华夏银行宁波分行”)存在流动资金额度测算存在数据编造、员工行为管理严重不审慎、内控管理不到位、贷款风险分类不审慎、违规开展存贷业务共五宗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宁波银保监局对其罚款人民币230万元,并责令该分行对相关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此外,蒋国华、胡新兴、王晓杰、章艳、徐树义共五名相关责任人被罚。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蒋国华为华夏银行宁波分行行长;章艳为华夏银行宁波北仑支行行长。

其中,蒋国华对分行对支行授信属地化管理缺乏有效管控、流动资金额度测算存在数据编造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对分行员工行为管理严重不审慎、内控管理不到位、贷款风险分类不审慎、违规开展存贷业务等严重不审慎行为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宁波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胡新兴参与信用卡套现、与企业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宁波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王晓杰对支行授信属地化管理缺乏有效管控、流动资金额度测算存在数据编造行为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宁波银保监局对其罚款人民币6万元。章艳对支行授信属地化管理缺乏有效管控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宁波银保监局对其罚款人民币5万元。徐树义对支行客户经理参与编造贷款用途证明材料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宁波银保监局对其罚款人民币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谢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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