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两宗违法遭罚50万元人民币 高管吃红牌
2019-06-14 16:21:5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云银保监罚决字〔2019〕2号、3号)显示,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存在内部控制失效,柜面业务管理失控,违规操作套取空白存单;内部控制薄弱,违规办理密码挂失重置及存取款业务,形成资金损失两宗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保监会云南监管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李刚履行案件防控责任不力,对官渡农合行上述行为负有管理的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中国银保监会云南监管局对其取消5年的银行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谢涵宇]
责任编辑:谢涵宇PF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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