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商标申报帮助 农凯股份贿送原高青工商局长1.5万元
2018-03-02 08:48:57
来源:
和讯网
和讯网消息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淄博市工商局科长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其中披露了山东农凯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凯股份)负责人耿某贿送1.5万元的事实。
据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高青县工商局长、淄博市工商局消保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共计18.2万元,构成受贿罪。
该刑事判决书显示,2010年至201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时任山东高青县工商局局长,每年春节均收受农凯股份负责人耿某所送现金5千元共计1.5万元,以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在商标申报、保护方面谋取利益。
耿某证言称,2009年3月,他注册成立山东农凯米业有限公司,生产大米,品牌名为“高青大米”,是地理标志商标。2010-2012年春节期间,耿某分别贿送三次5千元现金给刘某某,在“高青大米”申报山东省著名商标、打假保护该品牌的过程中获得帮助。其中一次由耿某本人贿送,另外两次贿送则由耿某交付农凯股份营销部原经理张某完成。
农凯股份营销部原经理张某的证言表示,2011到2012年春节,农凯米业的老板耿某让他去给刘某某送5000元,他就从销售大米的货款中分两次各拿出5000元现金,送给刘某某。
查询公开资料,2015年6月18日至今,耿某任农凯股份公司董事,2011年9月至2015年6月17日,其任农凯股份董事兼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例规定,被告人淄博市工商局科长刘某某犯受贿罪成立,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责任编辑:谢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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