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麦德龙销售108盒不合格谷物被通报 依规免于处罚


来源: 中国网财经

据重庆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近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9号)显示,在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评价性抽检中,涉及重庆市2批次食品不合格。其中,重庆海关技术中心抽检的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销售的“家乐氏可可球即食谷物”(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806030333),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商场购进抽检不合格批次“家乐氏可可球即食谷物”共计108盒,购进单价为16.1元/盒,销售价为19.8元/盒,涉案产品销售金额2138.4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产品标称生产者为家乐氏公司泰国瑞阳工厂,进口商为益海嘉里家乐氏食品(上海)有限公司。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商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商场在销售涉案食品过程中,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留存的票据以及供货商的资质,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商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该违法线索移送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据天眼查显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总公司为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为WMHolding(HK)Limited全资子公司。麦德龙集团是全球最大的零售和贸易公司之一, 2014/2015财年销售额约590亿欧元。目前,集团在全球29个国家拥有约220,000名员工和超过2,000家商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以下为原文: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17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展的2020年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评价性抽检中,涉及我市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这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销售的“家乐氏可可球即食谷物”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海关技术中心抽检的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销售的“家乐氏可可球即食谷物”(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806030333),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商场购进抽检不合格批次“家乐氏可可球即食谷物”共计108盒,购进单价为16.1元/盒,销售价为19.8元/盒,涉案产品销售金额2138.4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产品标称生产者为家乐氏公司泰国瑞阳工厂,进口商为益海嘉里家乐氏食品(上海)有限公司。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监督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指导其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强化对供应商的质量控制,防止购进不合格食品。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商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商场在销售涉案食品过程中,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留存的票据以及供货商的资质,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商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该违法线索移送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二、潼南区马东平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芹菜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厦门海关技术中心抽检的潼南区马东平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芹菜(抽样单编号:PJ20000000361330318),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马东平蔬菜批发部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至2020年5月22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发部于2020年4月20日购进的92kg“芹菜”已销售87kg(含抽检2kg),剩余的5kg未销售,被当事人自行销毁。该批次“芹菜”于遂宁市纵横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拦河水蔬菜批发”处购进,购进价格为4.35元/kg,销售价格为5元/kg,货值金额为460元,违法所得为56.55元。该批发部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马东平蔬菜批发部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马东平蔬菜批发部经营不合格食品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减轻处罚的规定,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6.55元;2.罚款2800元。罚没款合计2856.55元(金额大写:贰仟捌佰伍拾陆元伍角伍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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