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600519.SH)公布,经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销售公司)、国酒茅台(贵州仁怀)营销有限公司(已注销)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集团公司)共同签订了《商标许可协议》。鉴于上述协议已经到期,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与茅台集团公司继续签订《商标许可协议》。
此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此交易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本项议案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茅台集团公司拟将注册的相关商标许可给公司使用。从规范和简化许可程序的角度考虑,《商标许可协议》签订主体由前述四方调整为公司与茅台集团公司。《商标许可协议》的内容总体维持不变,维持了原有的支付标准和许可年限,扩大了许可商标范围,调整了支付时间。
交易标的:此次关联交易标的为商标许可使用,许可商标范围在原许可商标基础上扩大至82件,包含“茅台”“贵州茅台”“MOUTAI及图”“飞天”“茅台王子”“茅台迎宾酒”等茅台系列品牌商标和酱香系列品牌商标。
许可模式:茅台集团公司将上述82件商标许可给公司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在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公司可按协议约定自行决策许可商标的再许可事项。
许可使用费支付标准: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收费基数和收费比例仍按原标准执行。
1.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收费基数:(1)当年公司本部使用许可商标酒类产品年销售额;(2)当年茅台销售公司使用许可商标酒类产品年销售额与其从公司购买同等数量同类产品购买价年度总额的差额。
2.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收费比例:在本协议约定的商标许可使用期间,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收费比例为1.5%。
许可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半年支付一次,时间分别为每年的7月20日前和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公司按照协议约定,付款给茅台集团公司账户。
此次签订《商标许可协议》,系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该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对商标的统筹使用,有利于品牌的规划发展,有利于保证经营环境的稳定性,有利于实现公司生产经营目的和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