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股份未竟收购3人内幕交易 标的总经理及前夫领罚单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20-08-25 13:45:2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网站于8月13日公布了3篇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2、3号),处罚书显示,经查明,2017年4月底至2017年9月,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湖股份”,600257.SH)拟启动并购深圳市万生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生堂”)的事项,深圳万生堂法定代表人王艳、大湖股份董事长罗某坤、实控人罗某亮等人共同参与了本次计划的制定、论证。

2017年6月至9月期间,当事人王艳成立了西藏深万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深万投”),将深圳万生堂变为西藏深万投子公司,故大湖股份的收购标的由深圳万生堂变为西藏深万投。

2017年9月22日,大湖股份召开董事会,决定申请重大事项停牌。次日,大湖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拟筹划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涉及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公司股票自2017年9月25日起停牌。2017年12月23日,大湖股份发布公告称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西藏深万投51%股份。

湖北证监局认为,大湖股份上述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西藏深万投51%股份的事项,符合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及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情形,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7年5月21日形成,2017年9月25日股票停牌后,内幕信息无法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王艳全程参与此次收购,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当事人王新武作为王艳前夫,在内幕信息敏感期经常为王艳出差提供接送,因此两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联络、接触。王新武在王艳提出要求其退出深圳万生堂股份以便进行资本运作后,结合其知晓王艳多次前往湖南常德大湖股份考察,判断大湖股份和深圳万生堂要进行重组。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新武利用普辉添利二号基金账户于2017年8月21日,买入“大湖股份”28.41万股,买入金额196.05万元;2017年8月22日,买入“大湖股份”74.8万股,买入金额522.41万元;2017年8月23日,买入“大湖股份”25.23万股,买入金额174.32万元,3次买入共计128.44万股,涉及金额892.79万元,亏损32.55万元。

湖北证监局判定,王新武所控制的股票账户开户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基本一致,买入股票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基本一致,且该账户从2017年8月16日开立至证监局调查日,只买入过“大湖股份”一只股票。综上,王新武设立账户、交易“大湖股份”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此外,王艳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在2017年7月17日与匡某戈聊天时,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匡某戈于2017年7月18日至20日分批将20万资金转入刘某招商银行账户,部分资金又被刘某转入其证券账户。刘某证券账户曾于2017年7月18日买入“大湖股份”。

除上述当事人王新武、王艳的违法事实外,当事人叶伟芬、陈红芳分别通过听到“大湖股份”与深圳万生堂商谈合作会议内容、配合“大湖股份”尽职调查等途径非法获取到内幕信息。叶伟芬、陈红芳在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情形下,利用其非法所获取的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大湖股份”,买入“大湖股份”由叶伟芬和陈红芳共同决策、共同出资、共同分享收益。2017年9月7日,二人购买“大湖股份”11.21万股,买入金额80.54万元;2017年9月11日,购买“大湖股份”2.75万股,买入金额19.87万元;2017年9月12日,购买“大湖股份”3.01万股,买入金额21.76万元;2017年9月14日,购买“大湖股份”1.68万股,买入金额12.18万元;2017年9月15日,购买“大湖股份”0.85万股,买入金额6.1万元,5次买入共计19.5万股,买入金额140.46万元。实际亏损29.95万元。湖北证监局判定,二人所控制的股票账户开户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基本吻合,买入股票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基本吻合,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开户后即买入“大湖股份”,且仅买入“大湖股份”一只股票。

综上,王新武、王艳、叶伟芬、陈红4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王新武处以60万元罚款;对王艳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建议他人买卖“大湖股份”处以20万元罚款;对叶伟芬和陈红芳内幕交易“大湖股份”处以30万元罚款,其中叶伟芬处以15万元罚款,陈红芳处以15万元罚款,4人罚款共计110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大湖股份成立于1999年1月18日,注册资本4.81亿元,于2000年6月12日在上交所挂牌,罗订坤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截至2020年3月31日,西藏泓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05亿股,持股比例21.74%。西藏泓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股东、实控人为罗祖亮,持股比例95.26%。

深圳市万生堂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11日,注册资本335.39万人民币,王艳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该公司为西藏深万投实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藏深万投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14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王艳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该公司为西藏豪禧实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王艳为西藏豪禧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9.90%,五莲利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90%,五莲利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大股东为五莲春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51%,小股东为五莲悦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49%。王艳在五莲春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五莲悦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均为98.90%。

大湖股份于2017年12月23日发布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显示,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西藏深万投51%股权。根据评估机构以2017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标的资产价值作出的预估,西藏深万投51%股权的预估值为10.40亿元,故西藏深万投51%股权的交易总价暂定为10.4040亿元。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标的资产,本次购买标的资产涉及的发行股份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确定为6.33元/股, 公司拟通过询价方式向不超过十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5.36亿元,本次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前公司总股本4.81亿股的20%,即9624.74万股。本次并购独立财务顾问为招商证券。

大湖股份于2020年1月22日发布的《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显示,公司终止收购西藏深万投实业有限公司51%股权事宜。由于此次重大资产重组推进期间宏观经济环境及资本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且本次重组相关方因涉嫌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交易各方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情况进行了论证和谈判,认为继续推进本次重组存在较大风险和不确定性。因此交易双方一致决定终止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

当事人:王新武,男,1965年7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新武内幕交易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湖股份)股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王新武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新武违法事实如下: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4月底,深圳市万生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生堂)法定代表人王艳与大湖股份董事长罗某坤在第三方介绍下会面,探讨合作可能性。其后经过双方一段时间相互考察,王艳对大湖股份的并购意向表示不拒绝。

2017年5月21日,罗某坤等向大湖股份实际控制人罗某亮等人介绍了大湖股份并购深圳万生堂的意向,罗某亮表示可以做这个项目,并安排罗某坤牵头该项目。

2017年6-9月,双方在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就收购估值、收购股份比例、业绩承诺等问题展开洽谈。其间,王艳成立了西藏深万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深万投),将深圳万生堂变为西藏深万投子公司。至此,大湖股份的收购标的由深圳万生堂变为了西藏深万投。

2017年9月22日,大湖股份召开董事会,决定申请重大事项停牌。次日,大湖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拟筹划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涉及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公司股票自2017年9月25日起停牌。

2017年12月23日,大湖股份发布公告称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西藏深万投51%股份。

我局认为,大湖股份上述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西藏深万投51%股份的事项,符合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及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情形,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7年5月21日形成,2017年9月25日股票停牌后,内幕信息无法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王艳全程参与此次收购,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王新武所控制账户内幕交易“大湖股份”情况

王新武利用其非法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使用上海普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普辉)旗下的普辉添利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普辉添利二号基金)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大湖股份”128.44万股,涉及金额892.79万元,亏损32.55万元。

(一)账户基本情况

2017年7月王新武通过周某联系了上海普辉的王某钦,并成立了普辉添利二号基金。 2017年8月16日,上海普辉委托其总经理任某在海通证券合肥黄山路营业部开立普辉添利二号基金股票账户,股东代码为B88****829、899****201,资金账号为17****89。

(二)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账户交易情况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普辉添利二号基金账户于2017年8月21日,买入“大湖股份”28.41万股,买入金额196.05万元;2017年8月22日,买入“大湖股份”74.8万股,买入金额522.41万元;2017年8月23日,买入“大湖股份”25.23万股,买入金额174.32万元。

(三)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账户资金情况

普辉添利二号基金由王新武借用王某和古某友名义出资成立。经查明,普辉添利二号基金的1,000万元资金来自王新武,其中一部分来自王艳转给王新武的深圳万生堂股份退出款,另一部分为王新武自己的存款,转账过程中王新武借用了周某芹、尹某媛、王某和古某友的工商银行账号。

(四)账户实际控制与操作情况

普辉添利二号基金交易决策由王新武做出,由周某按照王新武指令下单。基金股票账户下单方式为电脑,下单电脑MAC地址为08606E8919C9,IP地址为122.97.176.1(江苏南京)、122.97.172.209(江苏南京)、122.97.172.210(江苏南京)。

(五)王新武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艳在敏感期内存在联络、接触

王新武作为王艳前夫,在内幕信息敏感期经常为王艳出差提供接送,因此两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联络、接触。王新武在王艳提出要求其退出深圳万生堂股份以便进行资本运作后,结合他知道王艳当时多次前往湖南常德大湖股份考察,判断大湖股份和深圳万生堂要进行重组。

(六)账户交易异常情况

1.相关账户开户时间异常。王新武所控制的普辉添利二号基金股票账户为2017年8月16日新开立账户,该账户开户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基本一致。

2.相关账户买入时间异常。王新武所控制的普辉添利二号基金股票账户买入“大湖股份”股票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基本一致。

3.相关账户交易行为异常。普辉添利二号基金股票账户从2017年8月16日开立至调查日,只买入过“大湖股份”一只股票。

综上,王新武设立普辉添利二号基金、交易“大湖股份”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基本资料及交易记录、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王新武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王新武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新武处以60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湖北证监局稽查一处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0年8月10日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

王艳,女,1968年12月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艳建议他人买卖“大湖股份”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王艳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后撤回。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艳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4月底,深圳市万生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生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艳与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湖股份或公司)董事长罗某坤在第三方介绍下开始接触,双方均有资产重组的意向。经过一段时间相互考察,2017年5月21日,大湖股份实际控制人罗某亮同意并安排罗某坤牵头该项目。

2017年6-9月,收购双方按照中介机构的安排,就支付途径、合作载体、税收筹划、收购比例、价格等细节问题逐步达成一致意见。

2017年9月22日,大湖股份召开董事会,决定申请重大事项停牌。

2017年9月23日,大湖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拟筹划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涉及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公司股票自9月25日起停牌。

我局认为,大湖股份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西藏深万投实业有限公司51%股份,该事项符合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67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八项所述情形,同时符合2005年《证券法》第75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情形,为内幕信息。上述内幕信息不晚于2017年5月21日形成,2017年9月23日公告后,内幕信息无法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王艳全程参与此次收购,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王艳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建议他人买卖“大湖股份”股票情况

王艳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在2017年7月17日与匡某戈通过微信聊天时,有“大湖再买一点,既然价格又便宜了”、“你先让老刘补仓”等建议,属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王艳与匡某戈2017年7月17日的聊天记录还显示王艳拟向匡某戈转款30万元,经查,王艳于2017年7月17日当天通过自己招商银行账户(账号:6231xxxxxxxx5588)向匡某戈招商银行账户(账号:6226xxxxxxxx9687)转款10万元,并于第二天再次转款20万元,该行为可与上述聊天记录印证。此外,匡某戈招商银行账户资金20万元于2017年7月18日至20日分批转入刘某招商银行账户,部分资金又被刘某转入其证券账户。刘某证券账户曾于2017年7月18日买入“大湖股份”,该行为也可与上述聊天记录存在一定印证。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微信记录、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基本资料及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

王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根据王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艳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建议他人买卖“大湖股份”处以2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湖北证监局稽查一处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0年8月10日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

叶伟芬,女,1986年1月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陈红芳,女,1980年5月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叶伟芬、陈红芳内幕交易“大湖股份”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叶伟芬、陈红芳陈述、申辩意见。并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叶伟芬、陈红芳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4月底,深圳市万生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生堂)法定代表人王某与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湖股份或公司)董事长罗某坤在第三方介绍下会面,探讨合作可能性。其后经过双方一段时间相互考察,王某对“大湖股份”的并购意向表示不拒绝。

2017年5月21日,罗某坤等向“大湖股份”实际控制人罗某亮等人介绍了“大湖股份”并购深圳万生堂的意向,罗某亮表示可以做这个项目,并安排罗某坤牵头该项目。

2017年6-9月,双方在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就收购估值、收购股份比例、业绩承诺等问题展开洽谈。其间,王某成立了西藏深万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深万投),将深圳万生堂成为西藏深万投子公司,至此,“大湖股份”的收购标的由深圳万生堂变为了西藏深万投。

2017年9月22日,“大湖股份”召开董事会,决定申请重大事项停牌。

2017年9月23日,“大湖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拟筹划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涉及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公司股票自9月25日起停牌。

2017年12月23日,“大湖股份”发布公告称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西藏深万投51%股份。

2018年5月7日,公司股票复牌。

我局认为,“大湖股份”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西藏深万投实业有限公司51%股份,该事项符合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情形,同时符合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情形,为内幕信息。上述内幕信息不晚于2017年5月21日形成,2017年9月25日股票停牌后,内幕信息无法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

二、叶伟芬、陈红芳所控制账户内幕交易“大湖股份”情况

叶伟芬、陈红芳在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情形下,利用其非法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使用程某锦的证券账户(股东代码为A14****592、010****113,资金账号为3096****6542)。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大湖股份”19.5万股,买入金额140.46万元。实际亏损29.95万元。

(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账户实际控制与交易情况

经查,叶伟芬授意程某锦开立股票账户,叶伟芬使用程某锦的电话号码(13760312402)注册炒股软件并下单。程某锦账户实际控制人为叶伟芬和陈红芳。买入“大湖股份”由叶伟芬和陈红芳共同决策、共同出资、共同分享收益。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大湖股份”股票情况为:2017年9月7日,购买“大湖股份”11.21万股,买入金额80.54万元;2017年9月11日,购买“大湖股份”2.75万股,买入金额19.87万元;2017年9月12日,购买“大湖股份”3.01万股,买入金额21.76万元;2017年9月14日,购买“大湖股份”1.68万股,买入金额12.18万元;2017年9月15日,购买“大湖股份”0.85万股,买入金额6.1万元。

(二)叶伟芬、陈红芳非法获取内幕消息

叶伟芬、陈红芳分别通过听到“大湖股份”与深圳万生堂商谈合作会议内容、配合“大湖股份”尽职调查等途径非法获取到内幕信息。

(三)账户交易异常情况

1.相关账户开户时间异常。叶伟芬和陈红芳所控制的股票账户为2017年9月5日新开立账户,该账户开户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基本吻合。

2.相关账户买入时间异常。叶伟芬和陈红芳所控制的股票账户买入“大湖股份”股票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基本吻合。

3.相关账户交易行为异常。叶伟芬和陈红芳所控制的股票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开户后即买入“大湖股份”,且仅买入“大湖股份”一只股票。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基本资料及交易记录、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

叶伟芬和陈红芳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叶伟芬、陈红芳在申辩材料及听证会中提出:1.叶伟芬、陈红芳没有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内幕信息;2.叶伟芬、陈红芳所了解的信息不是内幕信息;3.叶伟芬、陈红芳交易“大湖股份”是自己判断的结果;4.叶伟芬、陈红芳没有非法获取内幕信息,更不存在利用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法律适用错误;5.本次处罚幅度过高,申请调减处罚金额。

针对叶伟芬、陈红芳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1.叶伟芬、陈红芳具备接触内幕信息的便利条件;2.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叶伟芬授意程某锦开户,叶伟芬、陈红芳共同决策、共同出资、集中交易“大湖股份”,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叶伟芬、陈红芳交易“大湖股份”系基于自己判断作出;3.叶伟芬、陈红芳内幕交易行为适用法律正确;4.本次处罚系在综合考量叶伟芬和陈红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基础上作出,处罚得当。

根据叶伟芬和陈红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叶伟芬和陈红芳内幕交易“大湖股份”处以30万元罚款,其中叶伟芬处以15万元罚款,陈红芳处以1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湖北证监局稽查一处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0年8月10日

标签: 大湖股份 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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