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于8月21日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内)药监药罚〔2020〕41号)显示,本次抽查发现2批次药品不合格。其中,内蒙古海王医药有限公司经营的药品检验不符合规定,该公司为上市企业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王生物”,000078.SZ)旗下公司。
上述抽查结果显示,依据2019年自治区药品监督抽验工作计划,2019年8月2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蒙古海王医药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示为哈药集团制药总厂生产的批号为1903001的“阿莫西林片”进行监督抽验,经巴彦淖尔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不符合规定(报告书编号:Y-J-20190267),不符合规定项为“有关物质”,该检验报告已于2019年12月31日送达该公司,哈药集团制药总厂于2020年1月2日对该批药品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申请复验,2020年3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对该批次药品出具了检验报告,结果仍为“有关物质”不符合规定(报告书编号:20200001)。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判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版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对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综上,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没收违法所得661.5元,并处货值金额5400元两倍罚款,共计1.08万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15万元,并将该处罚信息自2020年8月21日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年,公示截止期为2022年8月20日。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内蒙古海王医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22日,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赵峰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河南海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为大股东,持股比例65%。河南海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22日,注册资本6.26亿人民币,张锋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深圳市海王银河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77.29%,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19.17%。深圳市海王银河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2月23日,注册资本1.6亿人民币,沈大凯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该公司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13日,注册资本27.63亿元,于1998年12月18日在深交所挂牌,张思民为法定代表人、董事局主席、实控人,截至2020年6月30日,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2.16亿股,持股比例44.03%。
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89年创办于深圳,专注医药健康产业31年,集团核心业务覆盖医药健康产品研发、制造、流通、零售、互联网健康管理等全产业链,旗下拥有两家上市公司。2019年,集团销售规模约774亿,员工三万人,综合实力在中国医药产业位居前列。海王集团连续17年位列中国行业品牌价值榜首。2020年,“海王”品牌价值达915.68亿元。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显示,内蒙古海王医药有限公司所在地为呼和浩特,为公司间接持股,持股比例6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版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版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