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钦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钦州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和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2020年3月至12月,我市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从2020年7月起至2020年12月,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
申领条件
失业前最后参保地在浦北县的失业人员,同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
(一)在浦北县参加失业保险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二)在浦北县已参加失业保险但是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注意: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是不能同时申领的。
申领渠道
材料要求
●失业人员社会保障卡(无社会保障卡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及银行卡),验原件;
●无社会保障卡的失业人员申领时,需提供除国民村镇银行之外的任何一家银行储蓄卡。
标准、期限
(一)在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的最长期限是6个月。失业补助金从失业人员申领之月起计发。失业补助金标准按照不超过我市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80%发放,具体标准如下:参保未满1年的,每月发放本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10%;参保1年以上未满5年的,每月发放本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20%;参保5年以上未满10年的,每月发放本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30%;参保10年以上的,每月发放本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40%;均按四舍五入后取整数计发。
(二)对2020年3月至6月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的人员,在2020年内提出申领的,按其于2020年3月至6月期间对应可享受失业补助金的月份-次性补发失业补助金和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20]440号)及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发放对应月份价格临时补贴的文件规定执行。
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得同时享受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停发失业补助金的情形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失业补助金:
(一)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的
(二)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的;
(三)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浦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文章来源:广西浦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