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抓手 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24 14:46:45

近年来,江西省财政厅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的精神,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抓手,着力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一是坚持简政放权。本着依法高效、应放尽放的原则,多次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瘦身”,取消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认定事项,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两项审批事项下放设区市财政部门实施。2016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出台情况,又取消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事项。精简后,江西省财政厅仅保留了2项行政许可事项,即“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二是落实权责清单。对江西省财政厅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核查梳理,逐条逐项排查分析,共确认财政行政权力事项75项,其中行政处罚54项,行政许可4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确认1项,备案4项,监督检查3项,其他权力事项8项。对照行政权力清单,逐项编制责任清单,对实施部门、项目名称、责任事项、责任人、追责情形、责任设定依据等进行了明确,做到“有权必有责”。在江西省政府网站和厅网站对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根据行政权力事项增加、取消或下放、变更权力要素等内容,及时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调整。

三是加大收费清理力度。近年来,按照国家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要求,江西省积极贯彻落实相关政策精神,2013年以来共取消77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016年,按照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统一部署,暂停征收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1.2‰计算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合并后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原标准的80%征收。2016年12月对中央和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了认真整理核对,并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向社会重新公布了2016年《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6年《江西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6年《江西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号)。截至目前,江西省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仅保留14项,其中涉企的4项(包括劳动能力鉴定费、异地绿化费、货物港务费和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45号)等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财监〔2016〕38号),结合财政监督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西省财政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要求财政厅有关抽查主体在开展财政检查时严格遵照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的有关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财政厅的检查职责进行全面梳理,按照抽查事项的业务内容进行分类,共确定了财政支出检查、财政收入检查、资产财务检查等十一个类别的抽查内容,并明确抽查比例、抽查频率等内容。三是建立了执法检查人员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的执法检查人员都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并实行动态管理。检查对象名录库涵盖全部被监管对象,信息内容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电话等。

五是优化政务服务。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调整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激发市场活力。简化办事手续,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减少办事环节。推行“一站式”窗口服务,所有审批事项都由窗口统一受理,再交由各相关处室办理。对行政审批事项的运行流程进行优化再造,从工作依据、内容、程序、时限等方面,逐一编制业务运行流程图,明确各环节人员的职责权限。在受理工作中,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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